妨害秩序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CDM-113-原訴-19-20241016-1
字號
原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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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田祥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 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徐田祥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卷第133頁、第209頁),本院合議庭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呂超群 法 官 薛雅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