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0-25

案號

TCDM-113-原訴-37-20241025-4

字號

原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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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3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文豪 選任辯護人 陳正鈺律師 被 告 郭偉倫 選任辯護人 林彥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9988號、第25764號、第28574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彭文豪、郭偉倫均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又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彭文豪、郭偉倫(以下逕以姓名稱之)因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其等坦承犯行,並有起訴書所載證據在卷可佐,足認彭文豪、郭偉倫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3項之製造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嫌之犯罪嫌疑重大,並有相當理由認彭文豪、郭偉倫有逃亡之虞,及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10款規定,裁定自民國113年6月6日起執行羈押,並於113年9月6日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 三、茲因彭文豪、郭偉倫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3年1 0月22日為訊問並審閱全部卷證後,認彭文豪、郭偉倫之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前開羈押之原因仍存在;本案雖於113年9月25日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然案件尚未確定,仍須確保上開被告到庭以利後續審判程序之進行。且審酌上開被告所涉犯製造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嫌,危害社會治安甚鉅,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之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上開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法定停止羈押之事由。爰裁定彭文豪、郭偉倫均自113年11月6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2月。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林新為法 官 張意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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