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CDM-113-原訴-92-20250313-1

字號

原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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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9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思嚴 葉孝杰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7659號、第34989號、第43267號、第46274號、第50816號),被 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 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四年四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民國114年3月13日上午11時宣判 ,惟本件卷證繁多,因而預估製作判決書之工作日容有不足,致判決書無法如期妥適製作完成,因而無法在原定宣示判決期日準時宣判。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爰延展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督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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