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CDM-113-原金簡-33-20241009-2

字號

原金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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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簡字第3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鈞胤(原名吳宗澔) 指定辯護人 謝宜成律師(義務辯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九 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人別欄」漏載指定辯護人,應更正為「 指定辯護人 謝宜成律師(義務辯護)」。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人別欄」漏載指定 辯護人,應予補充,此部分記載之顯然錯誤,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賴宥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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