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CDM-113-原金簡-36-20241204-2
字號
原金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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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簡字第3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皓翔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楊淑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0日所 為之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爰裁定更正如下 : 主 文 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原記載」欄所示之 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應記載」欄所示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若於裁定此情形,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案原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惟不 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稽上揭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本於職權以裁定更正原本與正本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湯有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附表: 編號 原簡易判決書位置 原記載 應記載 1 主文欄第4行 本院調解程序筆錄調解成立內容所示之內容 本院調解程序筆錄調解成立內容所示之內容 2 犯罪事實及理由欄㈦第14行 本院調解程序筆錄調解成立內容所示之內容 本院調解程序筆錄調解成立內容所示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