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CDM-113-原金訴-122-20241121-2
字號
原金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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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2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桂鳳 選任辯護人 廖國豪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71 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桂鳳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 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郭桂鳳因左側中大腦動脈梗塞,於民國113年8月24日 接受動脈取栓術,目前仍有明顯失語,只能聽懂簡單指令,且無法講話及正常溝通,右側肢體偏癱無力,大部分時間只能臥床等情,有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台東馬偕紀念醫院函1份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23至124頁),足見被告確有因疾病無法到庭接受審判之情事,為保障被告訴訟權利,依前開法條規定,應於其能到庭以前裁定停止審判程序之進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雅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佳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