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CDM-113-原金訴-128-20241004-2

字號

原金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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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耀霆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137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三年十月四日下午二時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2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訂 於民國113年10月3日上午9時29分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訂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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