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CDM-113-原金訴-170-20241009-1
字號
原金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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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7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學超 選任辯護人 廖偉成律師 林聰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4日所為之羈押裁 定之押票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羈押裁定之押票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欄,應更正 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113年10月4日繫屬本院,並 經本院於同日裁定被告簡學超羈押在案,有本院訊問筆錄及押票附件在卷可稽。觀諸原羈押裁定之押票附件已載明被告「自113年10月4日起羈押3月」,並經法官當庭諭知該裁定內容,可見原羈押裁定之押票原本及正本漏未填載「羈押期間及起算日」欄位,屬顯然之錯誤,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爰依法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簡志宇 法 官 張意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附表: 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內容 羈押期間及起算日欄「自 年 月 日起羈押 月」 羈押期間及起算日欄「自113年10月4日起羈押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