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CDM-113-原金訴-177-20250120-1
字號
原金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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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7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石孝榮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兆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09 2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 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意見後,裁定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有 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罰金刑部分,應執行罰 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 13 PRO MAX 型號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丙○○明知一般人透過他人向與本人無信任關係之第三人蒐集 金融帳戶使用,可能將所蒐集之帳戶作為自己或提供他人作為詐欺取財時收取詐得之金錢,及藉由他人帳戶規避追查,製造金流斷點,遮斷金流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用,詎其仍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許先生」之成年人(無證據證明為未成年人,下稱「許先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隱匿、掩飾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之犯意聯絡,由丙○○負責向他人收取帳戶資料之分工,並將收得之帳戶提供予「許先生」作為詐取被害人財物,並遮斷金流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用。嗣丙○○得知己○○(所涉幫助洗錢等犯嫌,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2735號提起公訴、該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4414號移送法院併辦,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527號判決判處罪刑在案)有意提供金融帳戶等資料後,遂與己○○約定以提供1家金融帳戶可以獲得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之對價租用其所申設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下稱土地銀行帳戶)、兆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兆豐銀行帳戶),復指示己○○申辦約定帳戶,己○○遂依指示辦妥約定轉帳至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作金庫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帳戶)後,於民國112年6月14日,在臺中市○○區○○○○街0號潤隆社區大樓守衛室,將前開土地銀行帳戶及兆豐銀行帳戶之存摺、印章、提款卡及密碼交予丙○○,丙○○則給予己○○1萬5,000元之報酬。丙○○取得己○○上開2帳戶資料後,即攜往高雄市三多路某處交予「許先生」,「許先生」取得己○○上開2帳戶資料後,即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人(詳如附表「詐騙方式」及「被害人」欄所載),致其等誤信為真,陷於錯誤,分別依指示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詳如附表「轉帳/匯款時間」、「轉入帳戶」及「遭詐騙金額」欄所載),並旋遭提領、轉匯一空,而以此方式隱匿、掩飾詐欺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嗣附表所示之人察覺受騙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㈡案經己○○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丙○○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己○○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告訴人壬○○、戊○○ 、丁○○、乙○○、辛○○、甲○○、被害人癸○○、寅○○、庚○○、丑○○於警詢之證述。 ㈢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臺灣土地銀行集中 作業中心112年7月19日總集作查字第1121009690號函檢送己○○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112年6月13日起至同年月21日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活存)、己○○申辦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基本資料、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12年6月18日起至同年月22日之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己○○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6張、壬○○遭詐騙資料【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出明細一覽表各1份】、戊○○遭詐騙資料【戊○○提供之入帳匯款資料1紙、112年6月19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紙、戊○○提供「元大投資財金頻道- 理財最前線」YOUTUBE 首頁、暱稱「胡睿涵」臉書、LINE首頁及對話紀錄截圖1份、財政部稅務- 統一編號查詢:「和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紙、暱稱「黃雪雲」LINE首頁、對話紀錄截圖8張、「佈局合作協議書」截圖1張、「和鑫」APP及交易明細截圖4 張、暱稱「和鑫客服-小潔」LINE對話紀錄截圖4張、暱稱「股漲歡顏」LINE群組之聯絡人資料、對話紀錄截圖13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鹽埕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丁○○遭詐騙資料【受騙時序一覽表、丁○○之郵局帳號首頁及內頁交易明細共2紙、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LINE對話紀錄及群組聯絡人截圖共6張、暱稱「胡睿涵財經頻道」臉書首頁截圖1張、投資APP截圖3張、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東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乙○○遭詐騙資料【乙○○之郵局帳號存摺封面、內頁交易明細共2紙、翻拍匯款申請書照片1紙、LINE暱稱「胡睿涵」首頁及對話紀錄截圖3張、LINE暱稱「蔣允霞」首頁及對話紀錄截圖13張、LINE暱稱「和鑫客服-小潔」對話紀錄截圖22張、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新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 處) 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辛○○遭詐騙資料【現金存款憑證收據1紙、辛○○匯出明細1紙、LINE暱稱「券贏天下」群組對話紀錄截圖25張、LINE暱稱「胡睿涵」對話紀錄截圖3張、LINE暱稱「陳美玉」對話紀錄截圖4張、網路銀行轉帳明細7紙、辛○○提出遭詐騙歷程資料(含LINE對話紀錄、「和鑫」APP首頁及交易明細截圖等資料)1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月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甲○○遭詐騙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萬盛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LINE群組112年3月9日至同年月19日對話文字檔、LINE暱稱「劉雅雯」、「胡睿涵」及「和鑫證券客服」對話文字檔、「和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基本資料1紙、甲○○提供之台北富邦銀行對帳單1紙、台北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投資APP 股票交易截圖19張、對話紀錄截圖8張、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萬盛派出所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癸○○遭詐騙資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影本1 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蘆洲派出所陳報單、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寅○○遭詐騙資料【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1紙、「和鑫」APP 首頁截圖1張、LINE暱稱「和鑫證券」首頁、對話紀錄截圖2張、LINE暱稱「徐雅慧」首頁及對話紀錄截圖2張、LINE暱稱「胡睿涵」首頁及對話紀錄截圖2 張、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湖內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庚○○遭詐騙資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影本1紙、LINE暱稱「談股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