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CDM-113-原金訴-212-20250219-2

字號

原金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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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2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姿亭 選任辯護人 游琦俊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黃丰駿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1日 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劉姿 婷」之記載應更正為「劉姿亭」。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77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就被 告劉姿亭之姓名有誤載為「劉姿『婷』」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為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巫惠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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