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CDM-113-原附民-137-20250312-1
字號
原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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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37號 原 告 黃輝政 被 告 張家隆 林軒宇 林佳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63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不以刑事案被告為限,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共同侵權行為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自得對之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71年度台附字第5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 ㈠被告林軒宇、林佳杰因被告張家隆詐欺等案件,經原告黃輝 政對被告張家隆、林軒宇、林佳杰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林軒宇、林佳杰雖非上開刑事案件之被告,然原告主張依起訴書所載內容,被告林軒宇、林佳杰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揆諸上開說明及規定,原告自得於本案刑事訴訟程序中對被告張家隆、林軒宇、林佳杰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㈡茲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方星淵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俐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