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CDM-113-原附民-138-20250117-1
字號
原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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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38號 原 告 陳靜瑩 訴訟代理人 賽德默毅 被 告 李諾維 謝天偉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60號),經原告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被告李諾維因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60號詐欺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被告謝天偉之刑事案件部分,固經本院以113年度原金訴字 第160號判決認為檢察官向本院提出追加起訴而繫屬本院時,被告謝天偉被訴詐欺等案件之之本訴(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67號)已經辯論終結,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向本院提出追加起訴,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而為不受理判決確定在案。依上開法條規定,本應駁回原告之附帶民事訴訟,惟原告於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時,同時聲請如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時,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有該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在卷為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其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蕭孝如 法 官 林皇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青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