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CDM-113-原附民-63-20241016-1
字號
原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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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63號 原 告 陳佑昇 被 告 呂岳安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64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鄭永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古紘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