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CDM-113-原附民-84-20241119-1
字號
原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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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84號 原 告 呂俊宏 被 告 陳洛瑩 陳美玲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97 號、113年度原金簡字第3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呂俊宏對被告陳洛瑩、陳美玲提起請求損害 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曉怡 法 官 吳欣哲 法 官 林德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詠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