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CDM-113-單禁沒-274-2024103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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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文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執聲字第1259號、111年度毒偵字第3247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文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3年4月15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 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 11年度毒偵字第3247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1年12月16日確定,緩起訴期間自該日起至113年4月15日各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揭緩起訴處分書等件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下稱草屯 療養院)鑑定結果,均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草屯療養院111年9月8日草療鑑字第1110900020號鑑驗書(下稱鑑驗書)在卷可參(臺中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247號卷【下稱毒偵卷】第113頁),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及鏟子1支,因與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曼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蔡昀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 1個 1.即臺中地檢署毒偵卷第115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111年度保管字第4939號)。 2.檢品編號:B0000000號。 3.檢品外觀:殘渣袋,送驗數量:1只,驗餘數量:1只,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見鑑驗書,毒偵卷第113頁)。 2 鏟子 1支 1.即臺中地檢署毒偵卷第115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111年度保管字第4939號)。 2.檢品編號:B0000000號。 3.檢品外觀:鏟子,送驗數量:1支,驗餘數量:1支,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見鑑驗書,毒偵卷第11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