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0-24
案號
TCDM-113-單禁沒-281-2024102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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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錡權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227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72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附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吸食器壹組沒收銷 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273 號被告劉錡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 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保管字第2652號),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20500186號鑑驗書附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 三、經查:被告劉錡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 年度毒聲字第60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3年1月10日釋放,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273號處分不起訴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見毒偵2273卷第157~158頁)。而上開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確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此有該療養院所出具之112年5月18日草療鑑字第1120500186號鑑驗書、112年度保管字第2652號扣押物品清單、前揭扣案物品照片在卷足憑(見毒偵2273卷第97、91、99頁),是前揭扣案之吸食器1組確實含有有甲基安非他命而難以離析,自屬查獲之毒品無誤,是聲請人就該扣案物品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依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高思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古紘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