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CDM-113-單禁沒-313-20241028-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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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宥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 字第155、15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8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物沒 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宥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55、1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前揭2案扣押如附表所示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或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38條第2項之 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3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55、1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堪信屬實。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驗後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20400127號鑑驗書1份附卷可稽(參見112年度毒偵字第2619號卷宗第47頁),且上開扣案物係供被告於112年3月23日某時許,在其位於臺中市○○路0段0巷00號7樓前居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述明確(參見112年度毒偵字第2619號卷宗第19、23頁),而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則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既均難與其內所殘留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析離,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鑑定耗損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併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㈢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並供其於112年9月17日下午1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4樓之3,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等情,亦經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供述在卷(參見113年度毒偵字第202號卷宗第21至22頁,本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13號卷宗第66頁),應依刑法第40條第3項、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㈣另聲請人雖就附表編號3至10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惟查:   ⒈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物均為被告分裝施用毒品咖啡 包所用乙情,業據其同居人即另案被告史于甄於警詢時陳述明確(參見本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13號卷宗第37頁),復查無證據可認上開物品係供被告於前揭案件用以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物,自無從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⒉至扣案如附表編號6至10所示之物,雖係於112年9月18日下 午5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扣得,有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112年9月18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參見本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13號卷宗第53至159、63頁),然經本院向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函查當日執行扣押情形,經該局承辦員警以職務報告回覆稱:其因偵辦另案被告史于甄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113年9月18日移送另案被告史于甄至臺中地檢署,由該署法警對另案被告史于甄搜身時,發現上開扣案物,另案被告史于甄遂主動交付該等扣押物予警方查扣,上開扣案物所有人為另案被告史于甄,並於現場經檢察官複訊確認等語,有該分局113年6月20日嘉水警偵字第1130016797號函、113年9月25日嘉水警偵字第1130026485號函暨上開函文檢附職務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查(參見本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13號卷宗第69、71、85、87頁),足認此部分扣案物並非被告所有,復查無證據可認上開物品屬違禁物或與前揭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有關,依法無從單獨宣告沒收。   ⒊從而,聲請人就如附表編號3至10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至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梁文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檢驗結果 說明 1 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2個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參見112年度毒偵字第2619號卷宗第41頁)。 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4月19日草療鑑字第1120400127號鑑驗書(參見112年度毒偵字第2619號卷宗第47頁)。 ⒊應予宣告沒收銷燬。 2 吸食器1組 無 ⒈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112年9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0(參見本院卷第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13號卷宗47頁)。 ⒉應予宣告沒收。 3 分裝器1組 ⒈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112年9月1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至13(參見本院卷第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13號卷宗第49頁)。 ⒉與本案無關,不予宣告沒收。 4 分裝袋1包 5 磅秤1台 6 玻璃球7支 ⒈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112年9月18日扣押物品目錄表(參見本院卷第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13號卷宗第63頁) ⒉非被告所有,且與本案無關,不予宣告沒收。 7 吸食器4支 8 斜尖吸管2支 9 吸食器1個 10 殘渣袋3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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