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1-10

案號

TCDM-113-單禁沒-314-2025011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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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1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鋌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158、15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0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7「物品名稱及數量」欄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編號8至11「物品名稱及數量」欄所示之物均沒收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58、 159號被告洪鋌晳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扣得附表編號8之塑膠盒1個,内有附表編號9之分裝勺5支、附表編號1、10之殘渣袋6只(編號B0000000)、附表編號2、11之玻璃球吸食器2個(編號B0000000);由706房丟出至1樓馬路之附表編號3鐵盒1個(編號B0000000),内有附表編號4吸食器1組(已破碎,編號B0000000)、附表編號5勺子1支(編號B0000000)、附表編號6殘渣袋1只(編號B0000000)(均扣存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保管字第5543號,上開編號所示物品經送檢驗均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及附表編號7吸食器1組(檢出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等成分,扣存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保管字第5983號),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11月24日草療鑑字第1111100381號鑑驗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2月1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各1份在卷足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洪鋌晳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 年度毒聲字第12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3年3月22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58、15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見毒偵159卷第29~31頁)。而上開扣案之附表編號1至6及附表編號7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確檢出附著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此有111年度保管字第5543號扣押物品清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所出具之111年11月24日草療鑑字第1111100381號鑑驗書(且該鑑驗書備考2記載:送驗殘渣袋7只、吸食器3組、鐵盒乙個、勺子乙支;送驗單位指定鑑驗殘渣袋2只、吸食器2組、鐵盒乙個、勺子乙支。)、附表編號1至6、8至11所示扣案物品翻拍照片(見核交卷第5、11~18頁)、112年度保管字第5983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159卷第23頁)、附表編號7所示扣案物品翻拍照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2月1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足憑(見桃園地檢毒偵1637卷第25、85~86頁),是前揭扣案之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物確實附著有甲基安非他命而難以離析,自屬查獲之毒品無誤,是聲請人就該等扣案物品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依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然如附表編號8至11所示之物因未檢驗或送驗,卷內復無其他證據證明該等扣案物含有毒品成分而無法析離,是無證據認該等物品屬違禁物,且亦難認係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聲請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收銷燬之,此部分容有誤會;惟上開如附表編號8至11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供施用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此經被告供述明確,復有前揭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憑,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且本案聲請意旨既已敘明係聲請對上開扣案物宣告沒收,則本院並不受檢察官所引用條文之拘束,得自行適用適當之條文而為裁定,爰補充更正此部分檢察官聲請沒收之法律依據,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高思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古紘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附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1只(編號B0000000) 111年度保管字第554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7(數量1只) 2 附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吸食器1個(編號B0000000) 111年度保管字第554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8(數量1個) 3 附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鐵盒1個(編號B0000000) 111年度保管字第554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 4 附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1組(已破碎,編號B0000000) 111年度保管字第554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 5. 附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勺子1支(編號B0000000) 111年度保管字第554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 6 附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1只(編號B0000000) 111年度保管字第554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 7 附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1組 112年度保管字第5983號扣押物品清單 8 塑膠盒1個 111年度保管字第554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 9 分裝勺5支 111年度保管字第554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 10 殘渣袋5只 111年度保管字第554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7(數量5只) 11 玻璃球吸食器1個 111年度保管字第554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8(數量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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