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CDM-113-單禁沒-435-2025010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國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1380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92號、第93號、第95號、第96號 、第97號、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113年度聲沒字第2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6、7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 編號5、8、9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國墉因施用毒品犯行,依本院112年 度毒聲字第77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3年5月15日釋放,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380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92號、第93號、第94號、第95號、第96號、第97號、第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5號、第6號、第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等案件中所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4、6、7所示之扣案物,經送驗分別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成分,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有附表所示之鑑驗報告可稽;扣案如附表編號5、8、9所示之吸食器及玻璃球,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或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 、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分別有明定。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如附表編號1至8、10所示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 之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3年5月15日執行完畢釋放,另被告如附表編號9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則在上開觀察、勒戒釋放之前所犯,為前開觀察、勒戒效力所及,前揭案件並均經臺中地檢署於113年6月17日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380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92號、第93號、第94號、第95號、第96號、第97號、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5號、第6號、第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查,並經本院查閱上開偵查卷宗無誤。  ㈡上開案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毒品1包,經送請臺北榮民 總醫院鑑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10年8月3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毒品4包,經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 醫學股份有限公司鑑驗結果,分別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公司111年6月2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2份在卷可查,足認均確係違禁物無訛。  ㈣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毒品2包,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台 灣尖端先進生技醫學股份有限公司鑑驗結果,分別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110年10月31日調科壹字第11123022060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份;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111年11月4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在卷可查,足認均確係違禁物無訛。  ㈤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毒品1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 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11年12月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607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  ㈥扣案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毒品3包,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臺 北榮民總醫院鑑驗結果,分別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112年3月7日調科壹字第11223903910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份;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3月1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查,足認均確係違禁物無訛。  ㈦扣案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毒品1包,經送請臺北榮民總醫院鑑 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12年5月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 四、是被告於上開案件中經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6、7所示之物 均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又裝放前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包覆毒品,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俱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供鑑驗用之毒品既已耗損而滅失,自不另予以宣告沒收銷燬。又扣案如附表編號5、8、9所示之吸食器4組及玻璃球2顆,既均屬被告所有而供被告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使用,分別經被告於上開案件之警詢時供承在卷,即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皆宣告沒收。從而,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扣案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毒品4包,經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學股份有限公司鑑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公司111年11月18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在卷可查,雖係屬違禁物,惟本件檢察官聲請書已載明此部分犯行另行簽分偵辦,將另行聲請沒收,而該等物品猶有作為其他刑事案件證據之必要,自應於該犯罪事實審理時一併審究,是如附表編號10所示部分不在本件聲請沒收之範圍,亦無庸於本件宣告單獨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蘇文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 數量 重量 所有人 施用時間 施用地點 施用方式 桃園地方檢察署(原案號) 臺中地方檢察署案號 備註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 驗餘淨重8.4799公克 陳國墉 於110年7月25日晚間7時許 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友人住處 以燃燒玻璃球吸食所生煙霧方式 110年毒偵字5868號 (第151頁) 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89號 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46號 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5號 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8月3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 2 ①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②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①1包 ②3包 ①驗餘淨重0.145公克 ②總毛重2.69公克 陳國墉 ①在桃園市○○區○○路0段00號10樓之2前居處 ②同上 ①在桃園市○○區○○路0段00號10樓之2前居處 ②同上 ①置入香菸內點燃施用 ②以燃燒玻璃球吸食所生煙霧方式 112年度毒偵字第1157號(第57頁) 111年度毒偵字第3214號(第125頁) 112年度毒偵字第3200號 113年度毒偵緝字第95號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學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2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2份 3 ①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②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混合型毒品咖啡包 ①1包 ②1包 ①驗餘淨重2.25公克 ②驗餘淨重2.355公克 陳國墉 ①於111年10月2日中午12時許 ②於111年10月2日中午12時許 ①同上 ②同上 ①置入香菸內點燃施用 ②以燃燒玻璃球吸食所生煙霧方式 112年度毒偵字第1155號(第65頁) 111年度毒偵字第6385號(第151頁) 112年度毒偵字第3198號 113年度毒偵緝字第93號 法務部調查局110年10月31日調科壹字第11123022060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份;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學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4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 4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 驗餘淨重0.361公克 陳國墉 於111年11月15日凌晨0時許 在高雄市○○區○○街000號微風汽車旅館202號房 以燃燒玻璃球吸食所生煙霧方式 112年度毒偵字第1684號(第59-60頁) 112年度毒偵字第3202號 113年度毒偵緝字第97號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12月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607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 5 吸食器 1組 6 ①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②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①1包 ②2包 ①驗餘淨重0.82公克 ②驗餘淨重共5.4958公克 陳國墉 ①於112年2月9日晚間7時許 ②於112年2月9日晚間7時許 ①在桃園市中壢區友人住處 ②桃園市中壢區友人住處 ①置入香菸內點燃施用 ②以燃燒玻璃球吸食所生煙霧方式 112年度毒偵字第1037號(第139、163頁) 112年度毒偵字第3197號 113年度毒偵緝字第92號 法務部調查局112年3月7日調科壹字第11223903910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份;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3月1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 7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 驗餘淨重0.7325克 陳國墉 ①於112年3月18日晚間9時5分許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②於112年3月18日晚間9時5分許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在不詳地點 以不詳方式 112年度毒偵字第1633號(第179-181頁) 112年度毒偵字第3201號 113年度毒偵緝字第96號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5月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 8 吸食器 2組 9 ①吸食器 ②玻璃球 ①1組 ②2顆 陳國墉 於113年1月21日下午5、6時許 在桃園市桃園區三民路某友人住處內 以燃燒玻璃球吸食所生煙霧方式吸食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13年度毒偵字第786號 (第161頁) 113年度毒偵字第1380號 量微未驗 10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4包 總毛重43.47公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另簽分偵辦,另行聲請沒收) 陳國墉 於111年10月2日中午12時許 在桃園市○○區○○路0段00號10樓之2前居處 以燃燒玻璃球吸食所生煙霧方式 112年度毒偵字第1155號(第67頁) 112年度毒偵字第3198號 113年度毒偵緝字第93號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學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18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