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CDM-113-單禁沒-441-2024112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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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4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仁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06號、113年度戒毒偵字第103、105、10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施仁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中地檢署以113年度 戒毒偵字第103、104、105、1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下稱草屯 療養院)、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結果,確分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詳如附表備註欄),有草屯療養院民國111年3月24日草療鑑字第1110300420號鑑驗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8月22日調科壹字第11123017420號鑑定書等件在卷可憑,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包裝上開海洛因之包裝袋,因與海洛因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海洛因,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曼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蔡昀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吸管 1支 1.保管字號:111年度保管字第2957號。 2.檢品編號:B0000000號。 3.檢品外觀為吸管,送驗數量為1支,驗餘數量為1支,檢出結果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見草屯療養院111年3月24日草療鑑字第1110300420號鑑驗書,毒偵1974卷第85頁)。 2 海洛因 3包 1.保管字號:111年度毒保字第337號。 2.檢品編號:B0000000號。 3.檢品外觀為粉末,檢出結果均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0.28公克(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8月22日調科壹字第11123017420號鑑定書,毒偵2657卷第15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