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0-01
案號
TCDM-113-單禁沒-444-20241001-2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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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曜鴻 上列被告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6 日所為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所稱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6日所為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44 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漏列附表,然此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依前揭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路逸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附表: 扣案物名稱 數量 重量 海洛因 1包 檢品編號:D11偵-1304 檢品外觀:白色粉末 總毛重:0.56公克 驗前淨重:0.333公克 驗餘淨重:0.329公克 檢出結果:第一級毒品海洛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