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05

案號

TCDM-113-單禁沒-454-20241105-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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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俊青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 第355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832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俊青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55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3月1日確定,113年6月3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55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2年3月1日確定,並於113年6月3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業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堪信屬實。  ㈠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晶體1包,經送驗後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10900056號鑑驗書1份附卷可稽(見核交卷第21頁),且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被告所有並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剩餘,業經被告於警詢、偵訊時供述在卷(見毒偵卷第36、75頁),又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應視同毒品。從而,前揭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屬違禁物無訛,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因鑑驗而滅失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㈡綜上所述,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至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梁文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附表: 扣案物品名稱 鑑定結果 備註 晶體1包(含包裝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驗前淨重:1.6294公克 驗餘淨重:1.6225公克 ⒈參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10900056號鑑驗書(核交卷第21頁)。 ⒉扣案物品照片(核交卷第23頁)。 ⒊111年度安保字第1241號(核交卷第1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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