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CDM-113-單禁沒-484-2024123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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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8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勁頤 (已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149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32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物 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於民國113年4月 8日8時許,查獲被告李勁頤涉犯施用、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6月25日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49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三級毒品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又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固無特別規定,然被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2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被告前因涉犯施用、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持有 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在案。嗣因被告於113年4月13日死亡,經該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49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綠色碎錠1包,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晶體2包,確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米黃色粉末1包,確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且扣案如附表編號2、3之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達5公克以上等情,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113年度安保字第748號、第749號扣押物品清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4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30400437號、113年4月30日草療鑑字第1130400438號鑑驗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5月9日刑理字第1136054663號鑑定書在卷可憑。是以,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乃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附表編號2、3所示之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之第三級毒品,且純質淨重達5公克以上,亦屬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又存放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直接接觸而會殘留毒品,依現有技術,無論如何刮勺均會殘留毒品,而無法與毒品析離,故應一併沒收銷燬、沒收。至於送鑑定耗損之毒品,既因鑑定而滅失,則無庸宣告沒收銷燬、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黃凡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9.8492公克) 113年度安保字第748號編號1 2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包(總純質淨重13.5439公克,驗餘淨重15.9839公克) 113年度安保字第74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 3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1包(驗前純質淨重18.94公克,驗前淨重31.58公克) 113年度安保字第74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