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CDM-113-單禁沒-488-20241015-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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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卓茹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 字第28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字第8055號、113 年度執聲字第2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卓茹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於民國111年6月17日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28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驗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規定甚明。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中地檢署檢察 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285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在卷可參。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檢驗均屬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等情,此有執聲卷附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0月12日草療鑑字第1100900669號鑑驗書存卷可稽,均屬違禁物無訛,其中附表編號15所示之物,雖非被告所有,然依前開說明,附表所示之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於直接用以盛裝毒品之包裝袋14個及玻璃容器1個,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應視同毒品之一部,一併沒收銷燬之;至供鑑驗用之毒品既已耗損而滅失,自不另予以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許翔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慧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數量 1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8135公克,含包裝袋1個) 2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2042公克,含包裝袋1個) 3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2203公克,含包裝袋1個) 4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145公克,含包裝袋1個) 5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2454公克,含包裝袋1個) 6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2754公克,含包裝袋1個) 7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2758公克,含包裝袋1個) 8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2709公克,含包裝袋1個) 9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2773公克,含包裝袋1個) 10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3203公克,含包裝袋1個) 11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2459公克,含包裝袋1個) 12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1858公克,含包裝袋1個) 13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2346公克,含包裝袋1個) 14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4339公克,含包裝袋1個) 15 甲基安非他命1瓶(驗餘淨重5.0323公克,含玻璃容器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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