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CDM-113-單禁沒-508-2024112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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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第32125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 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民國113年3月10日0時12分許為警於簡宏昌 所實際經營址設臺中市○區○○○街000號6樓「F6 Club」內,搜索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而簡宏昌否認上開扣案毒品為其所有,且經調查後亦無證據證明上開毒品確係簡宏昌所持有,又相關涉案人均已失聯或遣返,故此部分實屬無從查證,應認被告不詳,且無作為其他刑事案件證據之必要。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雖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然此應沒入銷燬之毒品,係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尚不構成犯罪行為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而言,倘屬逾量持有第三、四級毒品者,既屬同條例第11條第5項、第6項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所定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再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持有一定數量以上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始為適法(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889號、99年度台上字第273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簡宏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其犯罪嫌疑不足,以113年度偵字第321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前揭偵查案卷無訛。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鑑驗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及扣押物照片、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19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287號、113年3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288號鑑驗書附卷為憑(見偵卷第31至41頁、第45至53頁、第71至85頁),足認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物,經鑑驗確含有第三級毒品愷 他命成分;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經鑑驗確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及扣押物照片、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19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287號、113年3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288號鑑驗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5月17日刑理字第1136058822號鑑定書及毒品純質淨重換算表在卷可佐(見偵卷第31至41頁、第45至53頁、第55至59頁、第71至85頁),足認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定第三級毒品,且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物所含第三級毒品成分之檢驗前總純質淨重合計達5公克以上,核屬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沒收銷燬,容有誤會,逕予更正)。  ㈣至於盛裝上開扣案毒品之包裝袋,因與附著其上之毒品難以 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為毒品而同為違禁物併予沒收銷燬或沒收;另鑑定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或沒收。從而,本件聲請經核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意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前總淨重1.1516公克,總純質淨重0.8856公克) 113年度安保字第659號 2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19包(驗前總淨重12.5671公克,愷他命總純質淨重9.9154公克) 113年度安保字第660號 3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香菸8支(總毛重5.73公克) 4 毒品咖啡包55包(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驗前毛重166.93公克[聲請意旨誤載為171.15公克,應予更正],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驗前總純質淨重9.98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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