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CDM-113-單禁沒-523-2024110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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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鐿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410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34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貳伍伍公 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鐿龍(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41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255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 三、經查:被告許鐿龍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 聲字第18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執行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3年7月4日釋放,業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41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晶體1包(驗餘淨重0.2255公克),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13年1月5日草療鑑字第1121200364號鑑驗書1紙在卷可參(見核交卷第17頁),足認上開扣案物品,確係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依前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之規定,應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之36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弘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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