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CDM-113-單禁沒-532-2024110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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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卓健培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模擬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卓健培所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1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扣案之非制式手槍(模擬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扣存該署113年度槍保字第35號),屬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模擬槍械,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13年3月13日中市警保字第1130020548號函各1份在卷可參,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之1條第1項,具類似真槍之外型、構造、材質及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且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者,為模擬槍。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查禁。而該條例同條第1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第4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於 民國91年7月26日死亡,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11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屬實,並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考。而扣案非制式手槍(模擬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經送檢視後,認屬公告查禁之模擬槍,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13年3月13日中市警保字第1130020548號函及檢附之模擬槍檢視紀錄表(見偵卷第25至29頁)附卷可憑。又公告查禁之模擬槍,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是扣案模擬槍1支確屬違禁物無訛,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規定,諭知單獨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忠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王嘉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