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0-18

案號

TCDM-113-單禁沒-546-20241018-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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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昌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 第440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250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吸食器貳組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昌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40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民國113年8月1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吸食器2組,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聲請書漏引上開法條,應予補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403號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於112年4月14日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12年4月14日起至113年8月13日,嗣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前開偵查卷宗無訛。  ㈡被告於上開案件中,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 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勘察採證同意書、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24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在卷可稽(見111年度毒偵字第4403號卷第53頁、第57頁),而扣案之吸食器2組,為被告所有,且供其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用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中陳述在卷(見111年度毒偵字第4403號卷第32頁、第86頁),是聲請人前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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