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CDM-113-單禁沒-552-2024112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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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駿騰 居臺中市○○區○○○街000號(蒔寓康復之家)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撤緩毒 偵字第13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4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柒陸壹公克)、 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注射針筒壹支,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駿騰施用毒品犯行,經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35號案件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761公克)、注射針筒1支,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均含有或殘留海洛因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意旨誤引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應予更正)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海洛因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列為第一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 (一)被告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先認定。 (二)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注射針筒1支,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 療養院分別檢驗出均含有海洛因之事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民國111年8月12日草療鑑字第1110800165號鑑驗書在卷可憑,足認上開物品確含有第一級毒品無疑,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至盛裝上開海洛因之外包裝袋1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吳欣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劉子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