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CDM-113-單禁沒-553-2024103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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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鼎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543號、第169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1 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鼎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543號、第1691號、第39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詳112年度核交字第144號卷第13頁之112年度安保字第93號扣押物品清單)、【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詳112年度核交字第528號卷第11頁之112年度安保字第627號扣押物品清單),經送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可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係以沒收客體(即違禁物)為程序對象之對物訴訟即客體訴訟,並非以被告為對象之主體訴訟。因此,法院對同一違禁物已依檢察官之聲請而裁定宣告沒收確定,如又重複裁定諭知沒收者,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11年度台非字第74號判決意旨參照)。基此,違禁物業經有管轄權之法院諭知沒收(銷燬)確定者,若再重複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即與一事不再理之原則有違,自應予以駁回。 三、經查: (一)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12 年度毒偵字第543號、第1691號、第39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已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屬實,並有上述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見第543號毒偵卷第307—309頁)。 (二)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檢出含有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5月5日草療鑑字第1120400466號鑑驗書在卷可憑(見第528號核交卷第9頁)。其中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已直接包覆毒品,依現今科技水準,尚難將其上所沾黏之微量毒品完全析離,均應整體視之為毒品。是【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沒收銷燬。故聲請人就【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至【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驗單位指定抽驗1包,鑑定 結果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月3日草療鑑字第1111200090號號鑑驗書在卷可考(第543號毒偵卷第69頁)。然該物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56號判決諭知沒收銷燬確定,有該案刑事判決在卷可參,故依上述說明,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既經法院諭知沒收銷燬確定,聲請人猶仍重複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自與一事不再理原則有違,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顏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驗內容 備  註 1 甲基安非他命6包(總毛重3.43公克) 送驗晶體6包,總毛重3.43公克,送驗單位指定鑑驗1包(檢品編號:B0000000號),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送驗淨重1.4441公克,驗餘淨重1.4366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月3日草療鑑字第1111200090號鑑驗書(第543號毒偵卷第69頁) ‧臺中地檢112年度安保字第93號扣押物品清單(第144號核交卷第13頁) 2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4028公克) 送驗晶體1包(檢品編號:B0000000號),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送驗淨重0.4066公克,驗餘淨重0.4028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5月5日草療鑑字第1120400466號鑑驗書(第528號核交卷第9頁) ‧臺中地檢112年度安保字第627號扣押物品清單(第528號核交卷第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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