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CDM-113-單禁沒-566-2025020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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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1352號、223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259 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 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宇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 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352、2236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8月4日確定,113年8月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第二級毒品大麻2包及5瓶,屬違禁物品;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研磨器1個檢出大麻成分,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亦屬違禁物品,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大麻霧化器1個,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 、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1 2年度毒偵字第1352號、2236號為緩起訴處分,職權送再議後,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3755號處分駁回而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於113年8月3日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處分書、報告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大麻2包及5瓶為被告所有且供其施用之毒品,並經鑑驗為第二級毒品大麻;另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研磨器1個,為被告所有且供其施用毒品使用,並經送鑑驗檢出大麻成分附著其上而難以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且均據被告供述明確(見112年度毒偵字第1352卷第17頁),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7月3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2700號鑑定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5月5日草療鑑字第1120400395號鑑驗書附卷可稽(見112年度毒偵字第1352卷第25至29頁、第83至91頁、第175頁、第181頁),足認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至於盛裝附表編號1所示毒品之包裝袋、包裝罐,因與附著其上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為毒品而同為違禁物併予沒收銷燬;另鑑定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經核為正當,應予准許。再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亦為被告所有且供其施用大麻所用之物,為被告陳述明確(見112年度毒偵字第1352卷第17頁),並有上開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附卷可參(見112年度毒偵字第1352卷第25至29頁、第91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是聲請人就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聲請宣告沒收,經核為正當,亦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意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第二級毒品大麻2包及5瓶 一、合計淨重4.30公克(驗餘淨重4.20公克,空包裝總重106.53公克)。 二、112年度毒保字第268號。 2 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研磨器1個 112年度保管字第238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 3 大麻霧化器1個 112年度保管字第238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