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0-01

案號

TCDM-113-單禁沒-577-2024100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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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丞瑨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 字第218號、第22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 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 2、3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丞瑨於㈠民國112年6月16日下午5時53 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號前為警執行盤查,經其同意搜索,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如附表編號1所示)、玻璃球1顆(如附表編號2所示)、殘渣袋1只(如附表編號3所示);㈡又於112年9月11日中午12時50分許,在臺中市○○區○○○巷00號為警執行拘提並附帶搜索,當場扣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1只(如附表編號4所示)。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18號、第219號、第220號、第22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7月2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參;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殘渣袋1只,經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3月2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佐;另扣案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玻璃球1顆、殘渣袋1只,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其供述明確,是扣案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1只部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玻璃球1顆、殘渣袋1只部分,亦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850號裁 定送觀察、勒戒,因無繼續施用傾向,於113年6月14日釋放出所,並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之規定,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18號、第219號、第220號、第22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裁定及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無訛。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外觀淡橘色晶體1包(含包裝袋1只, 送驗淨重0.0175公克,驗餘淨重0.0144公克,如附表編號1所示),經臺北榮民總醫院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鑑定,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7月2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參(見臺中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669號偵查卷〈下稱偵3669卷〉第45頁),足認上揭扣案物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是除鑑析用罄,堪認業已滅失外,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諭知沒收銷燬之。而裝放上開扣案物之包裝袋1只,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屬第二級毒品之一部分,當應連同該包裝袋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4之殘渣袋1只,經臺北榮民總醫院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鑑定,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3月2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佐(見臺中地檢署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21號偵查卷〈下稱偵緝221卷〉第21頁),因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殘渣袋1只,本身難與其內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毒品,足認上揭扣案物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是除鑑析用罄,堪認業已滅失外,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1只,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諭知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就附表編號1、4所示之物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均沒收銷燬之。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玻璃球1顆、殘渣袋1只,有桃園 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扣案物照片2張附卷可考(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369號卷〈下稱偵3369卷〉第35至39頁、第44至45頁),而被告於警詢中供稱:玻璃球1顆、殘渣袋1只為我所有,用來吸食安非他命等語(見偵3369卷第19頁),是扣案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玻璃球1顆、殘渣袋1只,核屬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所定得單獨宣告沒收之供犯罪所用之物,並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爰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意旨雖漏未援引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之規定,無礙於本院依職權適用法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淑美 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碩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只) 1包 黃丞瑨 ⒈送驗淨重0.0175公克,驗餘淨重0.0144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見偵3669卷第45頁之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7月2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3669卷第39頁)。 2 玻璃球 1顆 黃丞瑨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3669卷第39頁)。 3 殘渣袋 1只 黃丞瑨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3669卷第39頁)。 4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 1只 黃丞瑨 ⒈毛重0.2175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見偵緝221卷第21頁之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3月2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臺中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875號卷第5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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