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0-18

案號

TCDM-113-單禁沒-587-20241018-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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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依柔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緝字第595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62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毒咖啡包殘渣袋貳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依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緝字第5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規定,以113年度偵緝字第5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扣案之毒咖啡包殘渣袋2個,經送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2月25日草療鑑字第1110200196號鑑定書附卷可稽(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395號卷第33頁),爰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鄭百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蔡秀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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