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CDM-113-單禁沒-593-2024120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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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9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安順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 第426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270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安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267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2月1日確定,113年5月3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或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267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2年2月1日確定,並於113年5月3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業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堪信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送驗後確含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8月2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二)各1份附卷可稽(見毒偵5025卷第60至61頁);且上開扣案物各為被告於111年7月13日晚間10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之汽車旅館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剩餘或所用,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時供述在卷(見毒偵5025卷第13、52頁)。又盛裝如附表編號1所示毒品之包裝袋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既均難與其內所殘留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析離,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應依法宣告沒收銷燬之(聲請書就如附表編號2所示部分,漏未併予聲請銷燬,應予補充)。至鑑定耗損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併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至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梁文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檢驗結果 說明 1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2只) 檢體編號:C0000000-0 檢出結果: 甲基安非他命 驗前淨重: 0.3402公克 驗餘淨重: 0.3382公克 ⒈新北地檢112年度安保字第368號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押物品照片(見緩629卷第31、37頁)。 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一)(見毒偵5025卷第60頁)。 ⒊應予宣告沒收銷燬。 2 吸食器1組(含吸管、玻璃球各1個) 檢品編號:C0000000-0、C0000000-0 檢出結果: 甲基安非他命 ⒈新北地檢112年度保管字第436號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押物品照片(見緩629卷第41、44頁)。 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一)、(二)(見毒偵5025卷第60至61頁) ⒊應予宣告沒收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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