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CDM-113-單禁沒-594-20241008-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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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9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儀瑞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 第200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271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零點貳貳參柒公 克及零點貳貳陸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儀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00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2月14日確定,並於113年6月1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本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2237公克及0.2265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 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中地檢署 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001號為緩起訴處分,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於112年2月14日駁回再議而確定,並於113年6月1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緩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而扣案之結晶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2237公克及0.2265公克),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5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10500238號鑑驗書附卷可參(見毒偵卷第131頁),足認上開扣案之晶體確屬違禁物無訛,且為本案被告施用所用,為被告所自承(見毒偵卷第96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因鑑驗用磬部分之毒品既已不存在,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宣告,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林桓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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