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0-14

案號

TCDM-113-單禁沒-600-2024101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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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伶靜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5669號),經檢察 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2731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簡伶靜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66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5月1日確定,於113年4月3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電子煙油748瓶、電子煙彈420盒(聲請書誤載為358個,詳見112年度偵字第5669號卷第475、477頁,112年度大型保字第25號扣押物品清單)、衛生局購入電子煙油3盒剩餘8顆(詳112年度偵字第5669號卷第509頁,111年度保管字第271號扣押物品清單),屬藥事法列管之禁藥及被告自動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7萬8,350元(112年度扣保字第17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 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另按「違禁物」是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物而言。而藥事法對偽藥及禁藥,並無禁止持有規定,則除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規定外,偽藥及禁藥並非均屬違禁物(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545號判決意旨參照)。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八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九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判決意旨參照)。若禁藥業經行政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沒入並銷燬,則不得更為沒收之諭知。反之,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73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669號為緩起訴處分,經職權送再議於112年5月1日確定,並於113年4月3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分署112年度上職議字第2114號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偵查卷宗無訛。㈡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係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禁藥,為被告所有,且係供犯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等情,業經被告於偵訊時供承在卷(見偵卷第491至492頁),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111年8月31日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臺中市府衛生局111年1月7日局授衛食藥字第1100165464號函、屏東縣檢驗中心110年11月24日屏檢驗字第11030183400號函檢附之檢驗報告各1份在卷可稽(見偵卷卷第75至105、117至121頁),又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係因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物安全處人員為執行調查而自露天拍賣賣場購入,有臺中市府衛生局111年1月7日局授衛食藥字第1100165464號函在卷可佐,是該處人員係基於蒐證目的所為,主觀上並無買受之意思,事實上並沒有完成買賣,則上開扣案物仍屬於被告所有,而上開物品並未經行政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沒入銷燬,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㈢本案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7萬8,350元,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述明確,並表達願意繳回等語(見偵卷第491頁),嗣經臺中地檢署扣押在案,有被告自動繳交犯罪所得通知書、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臺中地檢署111年度扣保字第115號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497至498頁、查扣卷第9頁),故係屬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所定之犯罪所得,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薛雅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葉卉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電子煙油748瓶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第81至95頁)、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大型保字第25號扣押物品清單(偵卷第475至477頁) 2 電子煙彈420盒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第97至103頁)、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大型保字第25號扣押物品清單(偵卷第475至477頁) 3 電子煙油3盒剩餘8顆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保管字第271號收受贓證物品清單(偵卷第509頁) 4 犯罪所得新臺幣7萬8,350元 臺中地檢署112年度扣保字第17號扣押物品清單(查扣卷第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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