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CDM-113-單禁沒-610-2025022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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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天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3366、3698號、113年度毒偵字第222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就驗餘淨重部分)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天偉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366、3698號、113年度毒偵字第22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違禁物,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安保字第1212號、113年度安保字第2、880號扣案物品清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20900082、0000000000、0000000000號鑑驗書,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謝天偉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 年度毒聲字第6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下同)113年8月9日釋放,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366、3698號、113年度毒偵字第2227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驗得均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安保字第1212號、113年度安保字第2、880號扣案物品清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20900082、0000000000、0000000000號鑑驗書附卷足憑(112核交1028卷第7、11頁、112核交1124卷第11、13頁、113核交834卷第11、13頁),是該等扣案物品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就附表所示之物之驗餘淨重部分應予准許。而用以盛裝該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仍有微量甲基安非他命附著殘留難以析離,亦屬查獲之毒品,自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因鑑驗耗用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不存在,即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高思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古紘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 數量 備註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 ㈠驗前淨重0.4969公克 ㈡驗餘淨重0.4854公克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 ㈠驗前淨重0.1786公克 ㈡驗餘淨重0.1713公克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 ㈠驗前淨重0.7134公克 ㈡驗餘淨重0.7039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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