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CDM-113-單禁沒-611-2024103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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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勝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1181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19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 年度聲沒字第4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勝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181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19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詳112年度核交字第357號卷第15頁之112年度安保字第447號扣押物品清單)、【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詳112年度核交字第357號卷第29頁之112年度保管字第1630號扣押物品清單)、【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分別檢出含有或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可稽,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 112年度毒偵字第1181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199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其次,扣案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後分別檢出含有或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4月7日草療鑑字第1120300784號、112年4月17日草療鑑字第1120300785號、113年1月1日草療鑑字第1121200286號鑑驗書在卷可憑(見第357號核交卷第9—13頁,第1199號毒偵卷第35頁);又毒品包裝袋及吸食器,依現今科技水準尚難將其上沾黏之微量毒品完全析離,均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之一部,是上開扣案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準此,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顏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驗內容 備 註 1 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餘淨重合計5.1595公克) 送驗晶體3包,經檢驗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送驗淨重合計8.0835公克,驗餘淨重合計5.1595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4月7日草療鑑字第1120300784號、112年4月17日草療鑑字第1120300785號鑑驗書(第357號核交卷第9—13頁) ‧臺中地檢112年度安保字第447號扣押物品清單(第357號核交卷第15頁) 2 吸食器1組 經送驗,鑑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4月7日草療鑑字第1120300784號鑑驗書(第357號核交卷第9—11頁) ‧臺中地檢112年度保管字第1630號扣押物品清單(第357號核交卷第29頁) 3 梅錠1包(驗餘淨重0.7554公克) 送驗橙色碎錠1包,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送驗淨重1.1853公克,驗餘淨重0.7554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1月1日草療鑑字第1121200286號鑑驗書(第1199號毒偵卷第3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