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0-25

案號

TCDM-113-單禁沒-616-20241025-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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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婷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90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2753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毒品咖啡包壹包(驗餘淨重3.0444公克)及毒品咖啡包殘 渣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婷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90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5月2日確定,至113年9月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毒品咖啡包1包、毒品咖啡包殘渣袋1個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 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且該條屬刑法有關違禁物沒收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 以112年度毒偵字第90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2年5月2日確定,至113年9月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扣案之毒品咖啡包1包,經送請鑑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3.0444公克,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一)及毒品純度鑑定書可參(見偵17364號卷第47、49頁);另扣案之咖啡包殘渣袋1個,經送請鑑驗結果,亦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二)可參(見偵17364號卷第48頁),是上開扣案物均屬不得非法持有之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檢察官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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