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CDM-113-單禁沒-619-20241205-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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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冠舟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手指虎壹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冠舟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68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手指虎1個,為管制刀械,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聲請書漏載,應予補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刀械,係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上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68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而前開案件扣得之手指虎1個,經送鑑驗結果,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刀械,依同條例第6條規定,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證物相片、刀械鑑驗登記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2年12月5日北市警保字第1123099616C號函附卷足憑(見偵卷第24至27、30至34、65至69頁),自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弘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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