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06
案號
TCDM-113-單禁沒-620-2024110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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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26、159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0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 零點零肆貳參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志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6、15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0423公克),經送驗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4月29日草療鑑字第1130400503號鑑驗書1紙附卷足稽,爰依刑法第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且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 三、經核聲請意旨與卷證相符,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黃品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楊子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