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CDM-113-單禁沒-624-2025012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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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妮書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34482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吳妮書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7月12日以113年度偵字第34482號為不起訴處分。經查,本件扣案之「美國Force Factor育亨賓提取6毫克30粒膠囊含硒黑胡椒果Yohimbine」1盒,係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稱未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檢驗登記,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之禁藥,爰依刑法第40條(聲請書贅載後段)、刑法第38條第1項(聲請書贅載第1款)、第2項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 、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違禁物與犯罪行為人之犯行需有某種程度之關連,始得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對該犯罪行為人於裁判時併宣告沒收之,或對該犯罪行為人單獨宣告沒收,要非謂凡違禁物即得對任何人為沒收之宣告。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 年度偵字第344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參,並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屬實。觀諸該不起訴書處分書內容可知,檢察官係以被告僅出借其蝦皮帳號及綁定之金融帳戶予友人「吳奕豪」使用,被告不知悉「吳奕豪」有販賣禁藥之行為,故認被告所涉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販賣禁藥罪嫌尚有不足,而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是以,被告既無販賣禁藥之犯行,則該案扣押之「美國Force Factor育亨賓提取6毫克30粒膠囊含硒黑胡椒果Yohimbine」1盒,就被告而言,即非屬違禁物或供被告犯行所用之物。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案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黃凡瑄 以上為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符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書正本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