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CDM-113-單禁沒-632-2025010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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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在軒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執聲字第28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何在軒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598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9月6日確定,113年9月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物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3646公克、詳112年度安保字第931 號扣押物品清單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5月2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檢驗結果2】,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品,爰依前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本案扣案之鐵罐1個檢出二級毒品大麻成分【詳112年度保管字第3287號扣押物品清單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5月2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檢驗結果1】,審酌其所沾附之毒品成分,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雖已 將沒收修正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其宣告不必然附隨於裁判為之,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亦得單獨宣告沒收,惟除該違禁物係無主物,可無庸有裁判之主體,而逕依檢察官之聲請予以宣告沒收外,仍須就該違禁物之案件加以調查認定,釐清責任歸屬後,認該違禁物與犯罪行為人之犯行有某種程度之關連,始得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對該犯人於裁判時併宣告沒收之,或對該犯人單獨宣告沒收;非謂凡違禁物即得對任何人為沒收之宣告。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59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屬實,並有上揭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考,而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檢出如附表編號1「備註」欄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該中心112年5月2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驗書1份附卷可稽(見毒偵1477號卷第121至123頁),則該鐵罐與其內殘留之第二級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即應視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應一併沒收銷燬,至於送鑑驗所耗損之第二級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是聲請意旨就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所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尚無不合,爰予准許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至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雖檢出含有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前揭鑑驗書附卷可按,確屬違禁物無訛。然被告於偵查中僅坦承其於最後一次施用毒品,係於112年5月14日在臺北市信義區「ATT」處,以捲菸方式施用大麻等語(見毒偵2588號卷第24頁、毒偵1477號卷第94頁),而被告經警查獲,採其尿液後送驗後,並未有驗出甲基安非他命代謝物,再者,檢察官就被告所為之緩起訴處分書亦僅認定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犯行,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台灣先端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在卷可佐(見毒偵2598號卷第37至38頁、毒偵1477號卷第133至137頁)在卷可證,足認卷內並無證據證明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毒品,與被告於緩起訴處分書所載之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犯行有何關連,揆諸前開說明,自不宜在檢察官就此部分刑事責任未為明確之認定或處分之前准許檢察官之聲請,從而,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就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不合,爰予駁回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忠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王嘉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玫瑰金色圓柱狀金屬殘渣罐 1個 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2 綠色錠劑碎塊 1袋 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