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CDM-113-單禁沒-635-2024100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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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世雄 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3年度執聲字第2900號、112 年度緩字第18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 3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世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540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5月15日確定,113年9月1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該緩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附表編號2部分聲請意旨誤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而據以聲請,應予更正),經送請檢驗結果,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2月9日草療鑑字第1120200019號鑑驗書1紙附卷足憑,均屬違禁物;另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或預備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或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經送請檢驗結果,亦含有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2月9日草療鑑字第1120200019號鑑驗書1紙附卷足憑,應與其上甲基安非他命殘渣無析離,視為第二級毒品整體,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聲請意旨雖誤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而據以聲請,惟此部分聲請尚屬有據,本院乃更正後據以裁定,經核本件聲請意旨與卷證相符,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丁智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顏督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扣押物品清單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0.4315公克) 112年度安保字第473號 (112年度毒偵字第540號卷第119頁) 2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分裝勺3支 112年度保管字第1705號 (112年度毒偵字第540號卷第101頁) 3 吸食器1組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