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CDM-113-單禁沒-637-2024103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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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傳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字第1 670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2899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美沙冬壹瓶(驗餘淨重貳點肆貳玖參公克,含 塑膠瓶壹瓶)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傳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美沙冬1瓶(淨重2.4293公克、112年安保字第728號),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67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考(見執聲字卷第13至15頁)。而扣案之橙色液體1瓶(驗餘淨重2.4293公克),經送專業機構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美沙冬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3月27日草療鑑字第1120300493號在卷可稽(見執聲字卷第9頁);又美沙冬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另裝放前開第二級毒品美沙冬之容器,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