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13

案號

TCDM-113-單禁沒-642-2024111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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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4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佶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385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02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佶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3857號),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因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11時10分許為警採尿時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不詳時間,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5樓之4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2年10月16日7時26分及同日7時53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玉闕朝仁宮」前停車場及上址住處,為警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及愷他命1包、毒品咖啡包67包等物(愷他命及毒品咖啡包並非本件聲請沒收範圍,且為被告另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扣案物證據使用)。而被告因前開施用毒品犯行,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857、42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前開案件偵查卷宗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確分別有甲基安非他 命、大麻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1月6日草療鑑字第1121000653號、112年11月10日草療鑑字第1121000654號鑑驗書(見3857號偵卷第247至250頁)附卷可憑。再甲基安非他命、大麻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是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聲請宣告沒收銷毀,核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怡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數量 備註 1 晶體1包,送鑑驗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為1.2605公克)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3年度安保字第330號扣押物品清單 (3857號毒偵卷第241頁) 2 綠色錠劑1顆,送鑑驗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為13.9885公克)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3年度安保字第330號扣押物品清單(3857號毒偵卷第241頁) 3 煙草1包,送鑑驗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驗餘淨重為0.7379公克)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3年度毒保字第116號扣押物品清單(3857號毒偵卷第241頁) 4 香菸1支,送鑑驗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驗餘淨重為0.7584公克)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3年度毒保字第116號扣押物品清單(3857號毒偵卷第24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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