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0-14
案號
TCDM-113-單禁沒-644-2024101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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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映翬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365號,11 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98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400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一一一年度毒偵字第三九九八號、一一二年 度毒偵字第一四○○號被告李映翬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扣案 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映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件 ,經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98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4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 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定有明文。查本件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均在本院轄區,本院就本案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98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400號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13年7月19日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11100040號鑑驗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7月11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3340號鑑定書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上開海洛因屬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且屬違禁物,聲請人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依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鑑驗耗用之部分因已滅失,故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德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鄭詠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附表 編號 品名 1 含海洛因成分香菸1根 2 海洛因12包(含包裝袋12只,純質淨重0.29公克)、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2.16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