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CDM-113-單禁沒-646-2024101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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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韓慶祥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113年度執聲字第29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合計壹點肆玖柒壹 公克),沒收並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韓慶祥(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87號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13年9月18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未經撤銷。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合計為1.4971公克),係違禁物,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 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期滿,未經撤銷,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及結案報告書在卷可證。扣案透明晶體2包(含包裝袋2個) ,經送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合計為1.4971公克),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附卷可證;足認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而直接用以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個,其上已沾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應併予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