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0-22
案號
TCDM-113-單禁沒-650-20241022-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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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商家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210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297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殘留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電子菸壹組,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商家偉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103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9月11日確定,113年9月1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物大麻電子菸1組(詳112年度毒偵字第2103號卷第23頁,112年度保管字第2510號扣押物品清單),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Tetrahydrocannabinol及Cannabinol成分(詳112年度毒偵字第2103號卷第22頁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驗書),自屬違禁物,又大麻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令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電子煙1支,因其上盛裝或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與其盛裝或殘留之大麻,一併宣告沒收銷燬,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 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大麻電子菸1組,經檢驗後含有第二級毒品四 氫大麻酚成分殘留等情,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驗書附卷為憑(見112年度毒偵字第2103號卷第22頁),確屬違禁物無訛,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因該管制毒品與電子煙在物理上難以析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至供鑑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予以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 本)。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