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CDM-113-單禁沒-652-2024123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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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仕亞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41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第2976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大麻菸捲壹支(驗餘淨重零點陸壹參貳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仕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41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5月30日確定,並於113年9月2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菸捲1支(驗餘淨重0.6132公克),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41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2年5月30日確定,並於113年9月2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業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屬實,並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9至11頁),堪信屬實。  ㈡扣案菸捲1支(驗前淨重0.6745公克、驗餘淨重0.6132公克) ,經送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20200018號鑑驗書1份附卷可稽(見核交卷第53頁),且上開毒品為被告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所剩餘之物,業經被告於偵訊時供述在卷(見毒偵卷第90頁);又上開菸捲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基上,扣案大麻菸捲核屬違禁物無訛,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因鑑驗而滅失之第二級毒品大麻,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綜上所述,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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